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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崔军平与王程、郝保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军平,王程,郝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崔军平,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程,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郝保宏,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崔军平与王程、郝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7)陕0830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程、郝保宏偿还申请人崔军平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走访调查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崔军平未能向本院提供王程、郝保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案执行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海方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郝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