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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浩糖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浩糖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张广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凭祥市丰浩糖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夏石镇。法定代表人:卢柳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凭祥市丰浩糖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桂1481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辉煌机电产品经营部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债权本金2530960元。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凭祥市丰浩糖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481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覃汉平人民陪审员  黄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昌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