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董慧娟、许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慧娟,许董,马林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3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慧娟,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董,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林娣,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英,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系被上诉人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涛,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被上诉人女婿。上诉人董慧娟、许董因与被上诉人马林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慧娟、许董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慧娟、许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建维?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