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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薛长艳诉张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长艳,张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072号原告薛长艳,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梦,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原告薛长艳与被告张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薛长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被告找原告与其共同合伙投资。2016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300000元,被告用于北京雅得艺术交易市场投资。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打款300000元,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投资,而是占为己有,原告得知后,多次向原告要求退还投资款项,至今被告仅退还原告150000元,剩余150000元拒不退还。现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张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合同履行地亦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从2014年9月至今被告经常居住于西安市未央路双威迎宾小区1号楼1单元405室,故被告经常居住地应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故依法认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已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回原告薛长艳。审判长  张党库审判员  王 曼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