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6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8日生。被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郭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8000元。由被执行人郭某与2017年5月31日前尝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放弃其他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执行费2100元由被执行人郭某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从2017年8月起冻结被执行人郭某的工资,直到还清申请执行人王某本金及利息148000元为止。若被执行人郭某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则优先偿还以上借款本息。二、诉讼费1150元及执行费2100元由被执行人郭某承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账户,因被执行人郭某的工资账户另案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某的工资账户。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学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