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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剑峰与王进传、陶敏江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峰,王进传,陶敏江,张振祥,王增法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183号原告:周剑峰,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进传,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陶敏江,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张振祥,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增法,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超,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剑峰与被告王进传、陶敏江、张振祥、王增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周剑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剑峰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佳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