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87号申请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小平,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小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资金2258687.8元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837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