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华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603号被执行人朱华荣,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执行朱华荣犯诈骗罪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渝0233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尔奎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昌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