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1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01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某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项69275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3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除保留被执行人赵剑鸿工资收入1600元的基本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含奖励、福利、年终奖、绩效工资等)全部收入用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赵剑鸿自动辞(离)职或被辞退等,致无工资收入可供执行,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基于被执行人有固定工资等现金收入,保证债权得到清偿和实现,从而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1执1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莉审判员 刘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