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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郝盼申请马晓宇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盼,马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郝盼,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马晓宇,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郝盼与马晓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实际履行中,申请执行人郝盼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