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郝盼申请马晓宇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盼,马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郝盼,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马晓宇,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郝盼与马晓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实际履行中,申请执行人郝盼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