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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史华峰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华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4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华峰,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辩护人陈永东,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华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华峰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史华峰在未征得其他共同所有权人的同意下,以出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696弄6幢10号1006室的动迁所得房屋(系与史炳根、史晨曦共有)的方式,先后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得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1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携款逃逸。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史华峰以7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张某,收取房款38万元后逃逸。2、2014年8月,被告人史华峰隐瞒上述房屋已出售给他人的事实,以8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某,收取房款70万元后逃逸。3、2015年1月,被告人史华峰隐瞒上述房屋已出售给他人的事实,以7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杨某某,收取房款60万元并于同年8月将该房屋钥匙交予杨某某后逃逸。4、2015年6月,被告人史华峰隐瞒上述房屋已出售给他人的事实,以83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陈某,收取房款46万元并于同年8月将该房屋钥匙交予陈某后逃逸。另查明,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史华峰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火车站进站口被侦查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华峰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李某、杨某某、陈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债权债务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房买卖定金协议、营业执照、银行转账凭证、相关收据、借条,人民调解协议书、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产权调换房屋产证办理确认单、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史华峰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史华峰及其辩护人认为史华峰系在投案自首的途中被抓获,应当认定为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华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史华峰系在投案自首的途中被抓获,故其关于主动投案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史华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华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史华峰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斌代理审判员 于 静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