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诉被告岳某、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岳某,董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716号原告:谭某,男,生于1976年10月26日,住南江县。被告:岳某,男,住南江县南江镇。被告:董某,男,住南江县东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岳某、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00元,减半收取193.0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审判员  毛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