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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葛振、张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葛振,张洁,李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626号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54号院39-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66046208XC。法定代表人:齐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振,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张洁,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李楠,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振、张洁、李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霄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