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应建与邓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建,邓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368号原告:李应建,男,汉族,1971年4月30日生,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雨(特别授权),攀枝花市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102100008。被告:邓令,女,汉族,1987年7月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李应建与被告邓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李应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应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李应建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