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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应建与邓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建,邓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368号原告:李应建,男,汉族,1971年4月30日生,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雨(特别授权),攀枝花市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102100008。被告:邓令,女,汉族,1987年7月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李应建与被告邓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李应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应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李应建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