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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6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矿华锐(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深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矿华锐(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兰州深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605号原告:中矿华锐(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38号2层03。法定代表人:胡雅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青松,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中矿华锐(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被告:兰州深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255号(丰润花园1号楼西侧铺面)。法定代表人:武建家,经理。原告中矿华锐(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深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矿华锐(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矿华锐(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矿华锐(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原告中矿华锐(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788元退还原告中矿华锐(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萌-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