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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与魏小悦、王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魏小悦,王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633号原告: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滨河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孙耀志,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为正,男。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华伟,男。该公司助理法务主管。特别授权。被告:魏小悦,女。被告:王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被告魏小悦、王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置业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小悦、王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置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小悦、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琨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