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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阮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某,女,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阮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薛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阮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第4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申请人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第4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