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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6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366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家凤,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系原告父亲。被告:胡苏,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刘某诉被告胡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