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6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366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家凤,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系原告父亲。被告:胡苏,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刘某诉被告胡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