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民终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靖江市城南园区街道办事处康兴村第9小组与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靖江市城南园区街道办事处康兴村第9小组,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城南园区街道办事处康兴村第9小组。诉讼代表人:孙余坤,该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靖江市新港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罗晓东,该管理委员会主任。上诉人靖江市城南园区街道办事处康兴村第9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江市城南园区街道办事处康兴村第9小组诉讼代表人孙余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靖江市城南园区街道办事处康兴村第9小组诉讼代表人孙余坤先提起本次诉讼,现本案审理期间又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靖江市城南园区街道办事处康兴村第9小组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桂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