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8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申请被执行人杨生、方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杨生,方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8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住所地本旗白镇南地桥街。法定代表人梁雨,负责人。被执行人杨生,男,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现住本旗红格尔图镇韩元店村。被执行人方玉清,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现住本旗白镇文卫路南道口街胜利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928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生、方玉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生、方玉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玉清在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察右后旗广场支行账户存款552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