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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学献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献,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连振官,毛胜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391号原告:任学献,住霍城县。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刘佑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凯旋,住湖北长阳龙舟坪镇。第三人:连振官,住浙江省乐清市。第三人:毛胜飞,住湖北省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学献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连振官、毛胜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学献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学献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学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任学献负担。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隋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