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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景瑞与强永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瑞,强永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446号原告王景瑞,66岁,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强永前,53岁,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瑞诉被告强永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王景瑞承担。审判员 崔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乃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