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景瑞与强永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瑞,强永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446号原告王景瑞,66岁,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强永前,53岁,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瑞诉被告强永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王景瑞承担。审判员 崔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乃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