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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6民初1520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3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生,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永,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两个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抚养费。3.家庭共同财产楼房一幢归原告所有。4.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刘某甲,现年9岁,次女刘某乙,现年2年周。我与被告结婚后,均去北京打工。2014年6月我回到老家,给他多次次打电话联系不接,他和家人有意摆脱我娘仨个,家庭责任一点也不负,夫妻感情日渐淡化。被告仍在北京工作,在北京找到比他小10多岁的女孩,这两年,对我们母女三人不管不问,不给生活费,双方感情发生裂痕,发现被告有第三者介入,第三者到我家要求我们离婚,否则跳楼。2016年秋后,被告回来要求离婚,因次女年幼民政局没给办理。至今我们两地分居,已没有夫妻感情,起诉离婚。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相识、相知、相爱、结婚已达十余年,双方感情深厚、牢固,如离婚对年幼的孩子生活成长不利,原被告只是在生活中观点、想法有分歧,双方应多包容、体贴对方,珍惜辛苦建立的家庭,多考虑孩子未来成长教育问题,放弃离婚念头。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所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间的短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8月24日生育长女刘某甲,于2014年10月26日生育次女刘某乙。原被告于2017年3月至5月出现感情纠葛,双方未能妥善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婚并共同生活多年,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双方虽出现感情纠葛,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此,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缘分,顾及子女利益,以不离婚为宜;双方应抛弃前嫌,妥善处理夫妻矛盾,承担起各自的家庭责任,共建和谐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