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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杰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杰,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杰,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后头沟106号。被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林业局家属楼一单元四层西户。本院在执行谭杰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伟在银行账户内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伟在银行账户内的工资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