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庄国柱、罗金芳、禹州市永航煤业有限公司、许昌市豫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禹州市伊势丹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许昌市中豫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宋红伟、王向丽、周梦磊、连萌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庄国柱,罗金芳,禹州市永航煤业有限公司,许昌市豫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禹州市伊势丹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许昌市中豫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宋红伟,王向丽,周梦磊,连萌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27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经三路西英特大厦5层501-513号。法定代表人郭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庄国柱,男,汉族,1952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罗金芳,女,汉族,1960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禹州市永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禹州市苌庄乡郭楼村。法定代表人尹朝辉。被执行人许昌市豫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榆柳街榆柳社区3楼。法定代表人王炳丽。被执行人禹州市伊势丹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禹州市迎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云涛。被执行人许昌市中豫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莲城大道滨河滨河名郡4号楼北排13层东2号。法定代表人彭怀增。被执行人宋红伟,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王向丽,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周梦磊,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连萌亚,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关于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庄国柱、罗金芳、禹州市永航煤业有限公司、许昌市豫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禹州市伊势丹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许昌市中豫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宋红伟、王向丽、周梦磊、连萌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庄国柱、罗金芳、禹州市永航煤业有限公司、许昌市豫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禹州市伊势丹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许昌市中豫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宋红伟、王向丽、周梦磊、连萌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0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