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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杨利兵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利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492号罪犯杨利兵,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星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利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柳市中执字第79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利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柳市中执字第54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利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2015)柳市中执字第62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利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535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利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杨利兵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利兵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获奖励分128.15分;获2015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6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杨利兵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利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如下:对罪犯杨利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邕审判员 赖政权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