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财保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陆试艳与重庆佳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兴权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79号之一申请保全人陆试艳,女,生于1987年5月1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被保全人重庆佳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船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9229972XG。法定代表人张兴权,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张兴权,男,生于1963年3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被保全人唐柏平,女,生于1963年12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申请保全人陆试艳与被保全人重庆佳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兴权、唐柏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陆试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保全金额500万元内保全被保全人重庆佳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忠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领取的临时码头补偿款500万元,因该补偿款已被分配未能保全,现申请保全人陆试艳提出补充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张兴权在重庆佳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500万元进行保全,仍提供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函为上述保全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陆试艳的补充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张兴权在重庆佳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500万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峻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艾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