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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马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79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秦某某2,男,汉族,系原告秦某某之父。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秦某某申请被执行人马某某(2017)陕0429执679号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2017年7月21日前赔偿原告秦浩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2800元,及诉讼费266元,共计30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3066元,同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爱民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