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辖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棕塬旺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棕塬旺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远大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德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棕塬旺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甘棠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60号泰华城A0816室。法定代表人朱营军,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办新华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潘发勇,该县县长。原审被告:织金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织金县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青灿,该管委会主任。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北京棕塬旺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棕塬公司)与原审被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潍坊分公司)、织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织金县政府)、织金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织金县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4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驳回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的《织金县绮陌工业园贵州凯马汽车制造基地土建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纠纷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被上诉人的债权还未达到支付条件,属于未到期的附条件支付债权,请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的分公司即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作为甲方与北京棕塬旺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的《织金县绮陌工业园贵州凯马汽车制造基地土建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中虽然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由远大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工程地点为贵州省织金县绮陌工业园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纠纷”、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织金县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织金县绮陌工业园贵州凯马汽车制造基地土建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远大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债权还未达到支付条件,属于未到期的附条件支付债权,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不予答复。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华业审判员 龙飞燕审判员 宗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