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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世起与石聪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起,石聪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219号原告刘世起,女,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石聪贞,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起诉被告石聪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世起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世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世起负担。审判员  邓聚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