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世起与石聪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起,石聪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219号原告刘世起,女,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石聪贞,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起诉被告石聪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世起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世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世起负担。审判员 邓聚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