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XX与张德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德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166号原告:XX,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德中,男,1971年5月16日,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德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