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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XX与张德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德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166号原告:XX,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德中,男,1971年5月16日,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德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