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5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彭海涛、王泽华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德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海涛,王泽华,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保69号申请人:彭海涛,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人:王泽华,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德生,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海涛、王泽华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德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彭海涛、王泽华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查封被申请人德生对案外人王玉梅的到期债权11700元。并于2017年8月29日对申请人王泽华为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王泽华在海拉尔区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达支行的银行账户6217370020100129265中的11700元予以冻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民初975号民事裁定书、(2017)内0725民初9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满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