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春野申请张金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野,张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91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野,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张金田,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王春野与张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金田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金田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的工资1372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