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孙家屯水库管理处、丰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孙家屯水库管理处,丰某1,陈某1,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孙家屯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人民政府,青岛市黄岛区水利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孙家屯水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洪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平,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山,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孙家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毕鑫,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龙,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殷林合,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陈相培,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平,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孙家屯水库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丰某1、陈某1,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孙家屯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人民政府、青岛市黄岛区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涉水库并非公共场所,一审判决认为青岛市黄岛区孙家屯水库管理处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孙家屯水库管理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牛珍平审判员 袁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