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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涂方全与李文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方全,李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298号申请执行人:涂方全,男,生于1971年9月1日,公民身份证号429005197109010879,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竹根滩镇泗河村四组。被执行人:李文财,男,生于1981年3月29日,公民身份证号511227198103294397,汉族,重庆人,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朝阳洞乡梁坪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方全与被执行人李文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文财偿还申请执行人涂方全人民币19116.01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文财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