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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建军、杜霖涛、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赵建军,杜霖涛,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1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340639-8,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61号。负责人:曾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锦州东路。被执行人:杜霖涛,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执行人:王兰,女,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建军、杜霖涛、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9079.02元。因被执行人赵建军、杜霖涛、王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扣划了被执行人杜霖涛银行存款18909.22元,王兰银行存款51092.59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杜霖涛银行存款18909.22元,王兰银行存款51092.59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其本人向本院申请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受偿金额99079.02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受偿金额70001.81元,未受偿金额29077.21元。被执行人赵建军、杜霖涛、王兰还需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386.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海涛审 判 员  王焱波代理审判员  阿云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自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