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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陆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532号罪犯陆平,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灌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575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陆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陆平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获奖励分91.6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陆平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蔡 明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