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雷晓东与胡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晓东,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雷晓东,男。被执行人胡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晓东与被执行人胡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