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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董树德与付后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树德,付后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2民初2317号原告:董树德,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后根,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树德与被告付后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董树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树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费用25元,由原告董树德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石应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