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大冶真爱妇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大冶真爱妇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858号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荣昌,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生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大冶真爱妇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纪惠,系该医院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叶杰,系该医院行政院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夏树琛,系该医院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真爱妇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720元,由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