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民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黄小玲、彭红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小玲,彭红林,张荣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玲,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红林,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京山县,原审第三人:张荣舫,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无业,住京山县,上诉人黄小玲因与被上诉人彭红林、原审第三人张荣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小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小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小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上诉人黄小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华审判员 李芙蓉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月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