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闫伟与柴高霞、刘文刚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伟,柴高霞,刘文刚,刘文荣,刘文宁,临汾市新百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3225号原告闫伟,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咸阳市。被告柴高霞,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临汾市。被告刘文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文荣,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临汾市。被告刘文宁,女,出生年月不详。第三人临汾市新百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伟与被告柴高霞、刘文刚、刘文荣、刘文宁,第三人临汾市新百汇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柴高霞、刘文刚位于临汾市××区户型建筑面积116.4平方米房屋及15平方米地下室一套,临汾荣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闫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柴高霞、刘文刚位于临汾市××区户型建筑面积116.4平方米房屋及15平方米地下室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和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清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