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旭东与王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东,王泽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038号之一原告:吴旭东,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元,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华,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吴旭东诉被告王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 丹人民陪审员 王宇就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月婷陈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