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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旭东与王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东,王泽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038号之一原告:吴旭东,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元,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华,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吴旭东诉被告王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 丹人民陪审员  王宇就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月婷陈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