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优顺五金鞋材厂、广州市白云区丰源鞋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优顺五金鞋材厂,广州市白云区丰源鞋厂,陈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优顺五金鞋材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望村第十七经济合作社望岗村北片松仔岭。投资人肖飞响,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丰源鞋厂,工商注册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马务东头大街68号二楼东侧。投资人陈榕。被执行人陈榕,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优顺五金鞋材厂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丰源鞋厂、陈榕加工货款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云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及(2009)云法执裁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8月25日该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执行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6年6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8)云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学勇执行员 高 云执行员 罗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美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