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柏生与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南木林业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生,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南木林业局,扎兰屯市驿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981号原告:林柏生,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繁荣办事处中央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职务董事长。被告:呼伦贝尔市南木林业局,住所地扎兰屯市鄂伦春民族乡。法定代表人:席嘉庚,职务局长。被告:扎兰屯市驿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兴华办事处兴安小区2号楼1011室。原告林柏生与被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南木林业局、扎兰屯市驿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林柏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柏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柏生负担。审判员 韩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