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011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治澔,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宇,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香河街6—6—4。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3号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17295W。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祥武,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2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8.50元,退回原告108.50元。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