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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中国、张层层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中国,张层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3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国,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层层,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上诉人张中国因与被上诉人张层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5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中国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5民初34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张中国的诉讼请求;二、判令由张层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张中国赠与张层层案涉车辆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不是普通赠与,当结婚这个条件不能成就的时候,张中国可以解除赠与,张层层也就失去了继续合法占有案涉车辆的权利。二、一审判决以恋爱中争吵说的气话就认定张中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完成了赠与行为是不正确的,有失公平。张层层辩称,不是张层层要求买车,是张中国为了讨好张层层才自愿给张层层购买的;分手时张中国说“车送给你了”,而张层层回家时发现门锁已经换了,说明这句话是张中国慎重考虑后才决定的,是张中国的真实意思表示;张中国从未表示过车辆是彩礼,也从未和张层层父母谈过结婚的事情,故本案的车辆不是彩礼,不应适用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中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张层层返还张中国为其购买的车牌为鄂A×××××的宝马车一辆;2、本案的诉讼费由张层层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张中国和张层层通过世纪佳缘网相识,2015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10月,张中国分四次支付购车款371000元为张层层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并为该车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和购买保险。2015年10月26日该车辆登记在张层层名下,车牌号为鄂A×××××,现车辆张层层在使用。2016年6月,张中国和张层层因发生矛盾,张中国提出分手,并给张层层发微信称:“我们不合适;车子就送你了;建议你卖了;买个便宜点的;多的钱好好存着”等等。2016年7月30日,双方结束恋爱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涉诉车辆是否应当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涉诉车辆是否为无权占有。本案所涉车辆系张中国出资购买,登记在张层层的名下,并由张层层实际占有和使用,且张中国在微信中称将车辆送给张层层。张中国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将车辆登记在张层层名下的行为,以及张层层接受该车辆的行为,都表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所涉车辆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张层层享有所有权,其占有车辆是合法占有。张中国若要求张层层返还车辆,必须符合赠与法定撤销的情形,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张中国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张中国称,恋爱期间赠与张层层车辆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张中国称,恋爱期间赠与给对方的贵重财物应视为彩礼,双方不能结婚时,彩礼应当返还。彩礼一般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且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赠与女方的财产,本案中,张中国赠与张层层车辆不符合彩礼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彩礼。综上所述,张中国要求张层层返还车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中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张中国负担。二审中,张中国提交微信记录一份,拟证明2016年8月,双方分手之后,张中国多次要求张层层返还车辆,这才是张中国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层层认可该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对于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双方均认可张层层未对张中国发送的上述微信予以回复。对于张中国提交的微信记录,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张中国在双方分手之后要求返还张层层返还车辆,但不能推翻其于2016年6月明确作出的将车辆赠与张层层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张层层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中国自愿出资为张层层购买本案所涉车辆,将车辆登记在张层层名下并由张层层实际使用,应认定为张中国将车辆赠与给张层层,张中国上诉认为该赠与系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中国于2016年6月向张层层发送“我们不合适;车子就送你了”等内容的微信,该微信内容即为其作出的与张层层分手并将车辆赠与张层层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对张中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张中国认为该微信内容只是气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中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张中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潘  捷审判员 晏  明审判员 万  军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雅玲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