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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冠县瑞鑫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冠县瑞鑫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983号申请人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大路9号。法定代表人廖治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冠县瑞鑫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志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冠县瑞鑫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5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臻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