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钞少剑等人申请执行曹照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钞相魁,钞少剑,钞相哲,曹照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钞相魁,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钞少剑,男,1949年8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钞相哲,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照怀,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钞相魁、钞少剑、钞相哲与曹照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照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钞相魁、钞少剑、钞相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钞相魁、钞少剑、钞相哲与被执行人曹照怀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钞相魁、钞少剑、钞相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审判员 聂世辉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换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