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付书臣与卢俊锋、卢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书臣,卢俊锋,卢运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972号原告付书臣,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卢俊锋,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卢运田,男,1949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原告付书臣与被告卢俊锋、卢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付书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书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书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书臣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军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