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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付书臣与卢俊锋、卢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书臣,卢俊锋,卢运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972号原告付书臣,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卢俊锋,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卢运田,男,1949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原告付书臣与被告卢俊锋、卢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付书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书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书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书臣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军义 百度搜索“”